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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123號令實施前的記分是否作為參加審驗的依據(jù)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13年1月1日之前發(fā)生違法行為及記分,不作為是否參加審驗的依據(jù)。2013年1月1日之后發(fā)生的違法行為及記分,作為是否參加審驗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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