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業(yè)務,123號令規(guī)定將在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運車輛納入營運地管轄,營運駕駛人和貨運車輛所有人首先要向營運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并填報包括營運企業(yè)、手機號碼等基本信息,公安交管部門將根據(jù)這些基本信息開展提示服務和日常教育。
在辦理備案登記滿一年后,可以在營運地直接辦理駕駛證審驗和機動車檢驗。需要提醒的是,備案登記制度只適用于營運駕駛人和貨運車輛。對于非營運的小型車輛,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在異地進行檢驗。